截止目前,針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疫情的爆發,除了人員緊張、防護用品和藥品緊張以外,還有一個比較突出的問題就是醫用氧的供應。因為醫院擴大重癥和亞重癥病房數量,重癥病人需要大流量吸氧,危重病人的氧氣需求量是普通患者的10倍以上,醫院用氧負荷超出原有設計上限值。近日,行業協會了解到很多一線城市的各大綜合醫院氧氣用量已經達到日常用量峰值數倍以上,加之輕癥患者居家吸氧需求量劇增,受液氧生產企業產能及運輸配送限制,醫療機構的氧氣供應出現了問題。
1. 液氧儲罐單罐容積5m3的限制:《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2014實施以來,要求綜合醫院原有單液氧儲罐容積10m3全部調整為單罐容積5m3,且總容積不宜大于20m3,該條款導致所有綜合醫院液氧總體儲備能力嚴重下降。
建議:需協調應急管理部恢復液氧儲罐單罐10m3的設置許可,提高醫療機構液氧儲能,滿足重癥病區轉換對醫用氧的應急需要,儲罐容積增加可減少送氧頻率,緩解一線城市的醫用氧交通運輸問題。
2. 醫用氧生產:瓶裝氧氣的生產由于受到場地和最大生產規模的限制,臨時改造受到一定的制約,短期內很難增加生產線,氣瓶廠生產規模在短時間內也面臨突破產能的困難。
建議:液氧企業短時間內提升產能,可利用現有其它氣體生產線臨時改造生產醫用氧,由于液態氣體的生產設備和工藝流程都是一樣的,醫用氧生產僅需按照藥品的相關要求進行規范化管理,此方案在技術上可行。需協調國家藥監局提供藥品注冊證資質的應急審批,省藥監部門加快藥品生產許可證的辦理工作。
3. 醫用氧運輸:因醫用液氧屬于危險化學品,需要專用運輸車輛,瓶裝氧氣運輸車輛屬于危險品車輛,短時間內均不能大量增加,導致超過運輸能力供應受限。?;愤\輸需要專線運輸通行證,且通行證有時間限制(7:00-10:00,16:00-20:00兩個時間段不能通行),還有一些區域或道路規定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只能在23:00至6:00通行,不能24小時運輸,由于這些限制造成運輸效率低,供應鏈脫節,無法保證醫療機構連續不間斷供應醫用氧。
建議:需協調交通運輸部在當前緊急狀態下頒發“醫用液氧專線通行證”,并允許救護車或普通貨車運輸瓶裝氣體,給專用運輸車輛保供提供通行便利,解決醫用氧運輸中存在的問題。醫用液氧生產由于生產量比較大,除本地生產企業保供,建議外埠生產企業也可以跨省支援保供,只要不超出運輸量供應即可。
4. 醫保“富氧空氣吸入”收費條目問題:截至目前,很多醫療機構在使用分子篩制氧機生產的富氧空氣(93%氧),但我國醫保目錄中并沒有“富氧空氣吸入”的收費條目,使用醫用制氧機的醫院給患者開具的處方一直套用“氧(醫用氧99.5%)”的甲類醫保收費條目,不僅造成了醫保資金的不合理支出與流失,也給醫院運營帶來了安全隱患。
建議:協調國家醫保局將“富氧空氣吸入”條目納入醫保目錄,盡快推出收費標準(應低于醫用氧99.5%的價格標準),為富氧空氣(93%氧)在醫院使用中提供“合法身份”。納入醫保條目后,藥監部門和醫療機構應加強對富氧空氣(93%氧)品質的監管(僅用于普通病房吸氧,不能用于重癥急救和生命支持),定期對氣體品質進行檢測。從實際應用情況來看,新建醫院的中心供氧系統均采用了“普通病房區域+生命支持區域”雙回路管道系統設計建設,這就為醫院實施“93%氧+99.5%醫用氧”聯供提供了基礎條件:“富氧空氣(93%氧)”可滿足普通病房濕化瓶吸氧的需求;生命支持區域(ICU和手術室)使用醫用氧(≥99.5%)供應,為重癥、危重癥患者救治提供合格醫用氧,緩解醫院醫用氧(99.5%)的供應壓力。
5. 其他建議:
5.1 積極推進醫用氣體相關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制修訂工作,協調國家衛健委推進《醫院醫用氣體系統運行管理》WS 435行業標準的修訂工作,提案立項《醫用氣體系統質量控制檢測規范》衛生行業標準。協調國家藥監局推進《醫用氣體管道系統 第1部分:壓縮醫用氣體和真空用管道系統(采用ISO 7396-1:2016國際標準)》國家標準的編制工作(國標委立項計劃號:20214351-T-464)。
5.2 醫用氣體系統屬于二類醫療器械,但是近年來很多醫院的醫用氣體系統建設都納入建筑總包,導致低價競爭,產品質量參差不齊,交付時缺乏第三方檢測驗收,對醫院的使用造成醫療安全隱患,建議醫療機構將醫用氣體系統安裝按醫療器械采購進行獨立招標。
5.3 倡導輕癥患者居家氧療,引導家用制氧機(93%氧)市場,緩解醫療機構就醫壓力。
5.4 改造液氧汽化器。
增加汽化器,加大蒸發面積,采用雙汽化器設計,一備一用,在大流量或者極端天氣情況下,可以切換使用或并聯使用,保證供氧能力。
5.5 增加氧氣供應源,實施供氧管道的改造。
可以增加醫用氧焊接絕熱氣瓶(杜瓦罐)匯流排作為醫用氧供應源,在現有的管道基礎上重新鋪設安裝一套供氧管道,沿用原來的管道井,實現雙回路平行供氧。
5.6 將流量過低的一級減壓器和不合格的二級減壓箱更換為大流量減壓器。
5.7 普通病房增加醫用空氣終端,急診和大輸液區增加氧氣終端設置。
5.8 新建醫用氧制氧站,形成“液氧+制氧”聯供模式。
有條件的醫院可以增建制氧站,使用符合醫用氧(≥99.5%)標準的制氧設備作為原有的液氧儲罐的備用氧源,實現有開有備,增加供氧能力。國內的高純制氧方艙已經應用多年,制氧方艙高度集成,可直接露天使用,無需制氧站房報建審批,可安放于任何位置,即開即用。
5.9 通過第三方檢測判斷氣體品質與各項指標是否符合要求。
目前大部分醫院都沒有按照《醫用氣體工程技術規范》GB 50751-2012和《醫院醫用氣體系統運行管理》WS 435-2013的相關要求,對醫用氣體系統的交付和日常運行狀況進行第三方檢測。對末端壓力、流量、壓降、氧濃度、氣體品質、管道潔凈度等指標的檢測是判定醫用氣體系統是否合規運行的重要依據,是提前發現問題、排除隱患、降低風險、保障醫療安全的有效措施。建議醫療機構應委托具有CMA和CNAS資質的第三方檢測機構進行公正、獨立的常態化檢測,出具有法律效力的檢測報告。
5.10 加強醫用氣體從業人員培訓,提高從業人員的理論知識和專業水平,增強標準意識和安全意識。